为完善《河南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及《文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 学院评教成绩依据校督导组专家评价结果计算,采用百分制。若督导评价未直接以百分制呈现,按以下标准折算:
(一)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折算为98分;
(二)评价等级为“良好”的,折算为97.5分;
(三)评价等级为“中等”的,折算为95分;
(四)评价等级为“合格”的,折算为60分;
(五)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折算为50分。
第二条 当年无校督导专家评价结果的教师,其学院评教成绩按全院具有督导评价结果且等级为优良的教师平均分计算。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教学评价等级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
(一)未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上学期“八大件”的;
(二)经学校或学院查实存在教学差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教学评价等级定为不合格:
(一)经学校或学院查实存在教学事故;
(二)在评教过程中查实采用胁迫、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提高评价分数。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